词语售后包租的详细解释,售后包租的拼音及基本释义

售后包租

【拼音】-

【基本释义】 售后包租 - 概述 售后包租这种方式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后盛行于日本、中国香港,在国内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它与当时的房地产投资热潮伴生,刚开始出现时火爆一时。但很多情况下由于开发商最终无法兑现承诺,楼还没盖完,就卷款而逃,导致了大量烂尾楼的出现,并引发房地产泡沫。 售后包租 - 特点 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在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 目前外销商品房可以试行这种促销行为,但须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售后包租 - 风险隐患 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是可能存在欺诈,开发商在以所开发的商品房屋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向购房者销售该项目,有的甚至是携款逃匿; 二是开发商融资或变相融资后,将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上,一旦项目运作的某一环节出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是项目建成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没有现金流兑付; 四是所购商品房屋位置不确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是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一些城市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项目因上述原因,已经无法兑现销售时的承诺,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售后包租 - 涉嫌违法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说,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房地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涉嫌违反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建设部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售后包租 - 《解释》实

【详细解释】 -

【分字组词】 包组词 后组词 售组词 租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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