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天津条约的详细解释,天津条约的拼音及基本释义

天津条约

【拼音】tiān jīn tiáo yuē

【基本释义】 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英、法、俄、美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有:准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开汉口、九江、南京、镇江、琼州、淡水、台南、潮州、登州、牛庄(开埠时后三处改为汕头、烟台、营口)、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等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有权驶入长江和各通商口岸;由外国人掌管中国的海关;允许外国传教士深入内地自由“传教”,对英“赔款”银四百万两,对法“赔款”银二百万两;确立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

【详细解释】 -

【分字组词】 天组词 条组词 津组词 约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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