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
【拼音】-
【基本释义】 失足妇女 - 概述 失足妇女,2010年12月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引争议 失足妇女 - 强化管理 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2、 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娱乐服务场所备案,强化保安员配备,强化治安、安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和技防建设。目前各地公安均进行了一些尝试,娱乐场所数字信息化管理趋势逐渐清晰。 3、严厉打击之后,对于娱乐行业,不是关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经营的越多越好。 失足妇女 - 挽救教育 绳牵卖淫女游街同样引发巨大争议 1、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2、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4、公安部将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失足妇女 - 各方意见 失足妇女 1、 刘绍武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 2、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 3、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
【详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