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拼音】-
【基本释义】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个人转让房屋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个人转让房屋应按照其销售房屋取得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5%的税率纳税营业税。 营业税是一种对房屋转让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其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契税是一种对房屋权属变更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其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易双方成交价格。 关注理由:2010年年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详细解释 政策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归纳为: 1.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标准。根据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符合条件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纳税人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3.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和发票的开具。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
【详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