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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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任意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人士表示,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据介绍,《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4个部分,内容包括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等。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7 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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