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助残日
【拼音】-
【基本释义】 由来发展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该法第48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此法后,为第14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详细解释 活动形式 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活动中,分别围绕“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一助一送温暖”、“走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志愿者助残”等主题开展了活动。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实践证明,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每年一次的“全国助残日”活动,动员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及数以亿计的群众参加,形成了强劲的声势和规模,为众多残疾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其意义广泛而深远。 通过与有关部门共同会签下发“助残日”活动文件,不仅加强了文件的权威性,而且广泛调动了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障了“助残日”活动在各地的顺利开展。通过协调有关部委、单位参与“助残日”活动,使各职能部门更加全面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贴近残疾人,加大了政府各个领域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通过充分动员公共传媒积极反映残疾人生活,报道残疾人事业,团结和激励了一大批理解残疾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新闻界朋友,利用各种传媒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在全国形成了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的热点,营造了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在基层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重在实效。各省、市、自治区残联根据每年“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残疾人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
【详细解释】 -